内江市银行保险行业纠纷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内江市银行保险行业纠纷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调解银行保险行业矛盾纠纷,防止银行保险行业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银行保险行业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开展矛盾纠纷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将辖区内银行保险行业纠纷的发生类型、发展趋势和调解情况以及工作建议,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他人利益;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散布或谈论案情。
四、人民调解员职责 (一)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二)批评和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客观公正开展调解工作;
(四)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遵守调解规则;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六)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六、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受理范围(需全部符合):
1.纠纷所涉全市范围内银行保险主体单位;
2.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3.纠纷属于事实清楚,适宜快速处理;
4.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仲裁;
5.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并有调解意愿。
(二)人民调解不受理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正在审判的;
3.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4.已经申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
5.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1.达成调解协议;
2.经调解员沟通当事人主动履责;
3.当事人一方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接受继续调解的或拒不参加调解的;
4.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延期的除外);
5.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认为无法调解的;
6.通过调解员对纠纷事项的最新了解,确认该纠纷不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的。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建立调解工作管理台账,统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人管理。
八、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
(三)调解员向当事人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四)调解员主持调解前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五)调解员调查纠纷事实;
(六)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七)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八)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形式解决纠纷;
(九)在签订协议书后的三十日内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听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注意防范新的矛盾纠纷发生;
(十)调解结束,由调解员所有调解文书及资料整理交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员会专人负责对成功件归档、不成功件登记台账,并将法院、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委托/委派调解的,在调解结束三日内将调解情况、相关材料反馈、移交作出委托、委派的单位。
九、人民调解卷宗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卷宗统一使用法院、司法部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二)人民调解卷宗应做到一案一卷,各类文书材料应齐全并按规定填写,书写规范;
(三)人民调解卷宗应在调解结束后一周内装订归档,归档的卷宗按编号顺序进行排列;
(四)严格保密制度,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涉及机密、隐私等案件禁止对外谈论和传播。
十、人民调解会议制度
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或专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或专班会议,摸清本辖区内银业保险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遇有重大矛盾纠纷随时召开。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报送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定调解工作月度统计报表每月初将上月情况报送内江市政法委、内江银保监分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初将上月调解工作情况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通报,并对上月调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每月1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诉讼案件量、调解情况、履约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至内江银保监分局及调委会专人邮箱中。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在调结后三十日内采取上门或电话等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二)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三)做好回访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