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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行政处罚办法》
2025年05月07日 146 次 返回列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行政处罚执法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高质量开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考虑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执法对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类型,行政处罚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调整为金融机构。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与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一百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注重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增和修订条款,对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策、管辖及外部协同、调查取证、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送达、罚款缴纳、主动纠错程序、跟踪评价机制等规定。

二是注重回应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要求。《办法》紧密联系监管实践经验,聚焦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目标、扩展行政处罚对象、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完善数字化建设等规定。

具体来看,《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考虑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执法对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类型,《办法》将行政处罚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调整为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第九十六条,《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

在具体内容上,《办法》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决策规定,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

优化行政处罚管辖及协同机制,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则,对于不属于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移送。

完善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明确不予处罚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强化执法监督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程序,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相关规定。

据了解,《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引导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行为预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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